近年来,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通过视频、直播、社区社交和聊天社交等平台购买商品。这些社交网络平台在对接供需、挖掘消费潜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消保部门的最新调查表明,要想使这种销售模式持续健康发展,还需尽快补上管理短板。
“网红推荐”力度大,商品质量待提升。江苏省消保委的调查显示,消费者通过社交软件购物以短视频类平台为主,占比高达73.83%。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因素中,“网红推荐”占比达47.57%。当“网红+视频直播+电商”融合发力时,其带货能力更是蹿升一大截。
然而,部分“网红带货”质量堪忧。例如,消费者在短视频平台上通过添加个人联系方式购买了号称对“三高”有疗效的王老吉吉悠商品,但到货后发现只是普通食品。他们联系卖家退货无回复,平台也无法帮助处理。类似经历的消费者不在少数。虚假宣传、商品信息不全、质量有瑕疵……这是人们在一些社交软件购物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中消协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从直播电商购物流程中的宣传、直播、商品、支付方式、物流、售后等各节点满意度来看,满意程度最低的是宣传环节,为64.7分。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主播在直播间挂出的购买链接中商品信息不全,是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两个问题。
“社交电商”须规范,多管齐下堵漏洞。当前,社交平台销售模式多样:可在社交软件点击链接跳转至第三方电商平台,添加个人联系方式进行购买;也可在经平台认证的企业官方页面、平台自有商城以及平台与第三方合作推广的渠道购买。对于自有运营购物平台的小程序内出现的个人间交易行为,平台大多表示无法介入或不予回应。
在新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规范以社交平台上网红直播带货为代表的“社交电商”的发展?受访专家表示,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保证其发展合法合规。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线下实体店和线上传统电商平台有积极的监管和明确的执法依据,但对新兴社交电商平台的监管还存在模糊地带,亟须尽快在制度层面作出进一步明确。
“要发挥好既有法律的监管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网红带货”仍然属于一种广告行为,受《广告法》规范与约束。对平台而言,若开放商家入驻功能,允许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便具有电商平台属性,要受《电子商务法》约束。平台应当建立明确的退货规则,完善发布商品广告以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行为和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和个人制定惩戒条款。同时,要建立评价监测管理机制,以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评价、评论为参考,在经营者的销售页面做出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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